注意事项
包车旅行注意事项
※请务必在申请时打印并阅读本旅行条件书。
本文件是根据旅行业法第12条第4款规定的交易条件说明书和第12条第5款规定的合同书的一部分。
1. 包车旅行合同
“包车旅行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我们根据客户的要求制定的旅行计划,包括旅行目的地、日期、客户可获得的运输等服务内容以及客户应支付给我们的旅行费用的金额,并通过此进行旅行实施的旅行合同。
2. 合同申请
① 希望申请合同的客户应在我们提供的计划内容上提供旅行起点、途经地点、下车地点等信息,以及希望日期和其他我们要求的信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互联网及其他通讯手段提交。如果在申请时无法确认行程、住宿设施和交通设施的详细信息,则应在旅行开始前3天确认最终行程信息。我们将根据客户提供的申请内容进行接受与否的判断。如果我们判断可接受,则接受合同的签订。
② 如果作为团体或群体的代表向我们提出旅行申请,则视该合同负责人为团体的代表,拥有签订和解除合同的所有代理权。
③ 合同负责人必须在我们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我们提交成员名单(仅个人使用时可省略)。如果未提供同行者的姓名,则视为仅本人参加,特殊补偿等适用于仅本人。
④ 我们对合同负责人目前或将来可能负担的债务或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⑤ 如果合同负责人不与团体或群体同行,则在旅行开始后,我们将视为合同负责人已指定的成员为合同负责人。
⑥ 未满15岁的人需要由监护人陪同。希望以15岁以上但不满18岁的单独参加者,需要监护人书面同意。
⑦ 对于需要特定条件的旅行,如果参与者的条件不符合我们设定的标准,我们可能会拒绝申请。
⑧ 如果您身体不健康,使用轮椅或有身心障碍,有食物过敏或动物过敏,怀孕或可能怀孕,携带身体障碍者辅助犬(导盲犬、听觉犬、助听犬)或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况,请在申请时说明您需要特别关注。如果在旅行合同成立后发生这些情况,请立即告知我们。我们将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提供支持。在此过程中,我们可能会询问您的情况和需要采取的措施,或要求您以书面形式申请。为确保旅行安全顺利进行,我们可能会要求陪同者或医生的证明,以及行程的部分更改。此外,如果无法满足您的要求,我们可能会拒绝申请。另外,根据您的要求,我们为您采取的特殊措施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您承担。
⑨ 对于婴幼儿,我们不提供餐饮、寝具、婴儿座椅等。您需要自行准备婴幼儿所需物品。
3. 拒绝合同的成立
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可能不接受包车旅行合同的签订。
· 公司的业务原因。
· 在试图签订通讯合同时,如果客户持有的信用卡无效,无法根据旅行费用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根据合作伙伴的信用卡会员规定结算时。
· 如果客户给其他客户带来麻烦,或者可能影响团体行动的顺利进行。
· 如果客户被认定为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暴力团相关企业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 如果客户对我们提出暴力要求、不当要求、以恐吓性的言行或暴力行为进行交易或类似行为。
· 如果客户散布谣言、使用欺诈手段或威胁使用我们的信用或干扰我们的业务或类似行为。
4. 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在我们接受合同并接受旅行费用的全部或部分时生效。
5. 旅行费用支付时间和旅行费用变更
① 旅行费用金额将在合同成立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互联网及其他通讯手段传达。旅行费用应在旅行开始前的前一天起算的前11天内支付。
② 旅行费用不包括收费公路使用费、停车费、未在行程中列明的交通费、餐饮费、入场费、旅行中的个人支出(电话、通信
、清洁、饮料等)以及可选旅行的费用。此外,以下内容将额外收费。
· 婴儿座椅费:每天1,650日元/把
· 高峰季节费:每天5,500日元
· 英语/韩语服务费:每天5,500日元
· 延长费用:每增加30分钟收取4,400日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31至60分钟按1小时计算。)
· 深夜/早晨费用(22:00-6:00):每天5,500日元
· 司机因不得已需住宿的情况:每人1晚10,000日元
③ 如果使用的运输费用/费率在企划书中指定的基准日期公示的适用运费/费率由于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等原因大幅调整,则我们可能会相应调整旅行费用。如果我们要提高旅行费用,则我们将在旅行出发日前的前一天起计算15天内通知您。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在旅行开始前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企划费用或取消费用。如果适用运费/费率减少,则我们将相应减少旅行费用。
④ 在旅行合同成立后,如果因客户原因或旅行者向我们发出的指示导致车辆等待、经停地点增加、目的地变更或其他导致车辆使用时间增加的情况发生,我们将额外收取费用。
6. 合同内容变更
① 如果客户要求更改合同内容,则我们将尽可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调整旅行费用。
② 旅行中使用的车辆的最大使用距离限制为不超过400公里。我们可能无法满足超出此范围的更改请求。
③ 如果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的旅行服务中止、政府机构的命令或其他无法预见并且与我们无关的原因,导致旅行安全顺利实施不可能或可能性极大时,为确保旅行安全顺利进行,我们可能不得不在事先迅速向旅行者解释上述原因与我们无法参与的理由,并可能变更旅行日期、旅行服务内容以及其他接受型企划旅行的内容。但在紧急情况下,我们可能在变更后解释。
7. 客户交换
① 与我们签订合同的客户可以征得我们的同意,将合同地位转让给第三方。
② 如果客户寻求我们的同意,应按要求提供信息并支付指定金额的手续费。
③ 第1款所述的合同地位转让在我们同意时生效,自此后,转让接受方将继承客户合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8. 客户解除旅行合同
① 如果客户支付取消费用
客户可以支付以下取消费用解除旅行合同。
· 截止到使用日期的3天前:免费
· 使用日期的前1-2天:50%
· 使用日期当天:100%
② 如果客户不支付取消费
客户在以下情况下,即使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支付取消费用,也可以在旅行开始前解除合同。
[1] 当我们对旅行合同内容进行了重大更改时。
a. 更改旅行开始时间或结束时间
b. 更改要入场的旅游景点、旅游设施(包括餐厅)或其他旅行目的地
[2] 如果旅行费用增加(除非客户提出了合同内容的更改请求)。
[3] 如果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的旅行服务中止、政府机构的命令或其他导致旅行安全顺利实施不可能或可能性极大的情况。
[4] 如果是我们的责任导致旅行日程无法按照合同书面约定进行。
[5] 我们将从旅行费用中扣除无法收取的旅行服务部分相关费用(仅限于非我们责任的情况),包括取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余款将在解除合同后的次日起计算7天内退还给客户。
9.公司解除旅行合同的情况
① 旅行开始前
[1] 如果客户在规定日期之前未支付旅行费用,则视为客户在该日期的第二天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必须支付给公司取消费用或相当于方案文件中规定的计划费用的违约金。
[2]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向客户解释情况并在旅行开始前解除合同。
a. 客户因疾病、缺乏必要的援助者或其他原因而被认为无法忍受旅行。
b. 客户可能给其他旅客带来麻烦或阻碍团体旅行顺利进行的情况。
c. 客户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合同内容。
d. 在滑雪等旅行目的地需要的雪量等旅行条件方面,合同内容明确指出的条件无法满足的情况极有可能发生。
e. 当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或住宿机构等旅行服务中止、官方命令或公司无法参与的其他原因,导致按照合同文件中的旅行日程进行旅行变得不可能或极有可能不可能。
f. 当确认客户符合第3条第④至⑥款的情况时。
② 旅行开始后
[1]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旅行合同,即使在旅行开始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解除合同后的30天内退还客户尚未提供的旅行服务的费用,扣除取消费用、违约金和其他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费用。此外,如果客户因个人原因中途离开,将视为客户放弃了权利,不予退款。
a. 客户因疾病、缺乏必要的援助者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旅行。
b. 客户不遵守公司搭乘员或其他人员的指示以确保旅行安全顺利进行,或者客户通过对这些人员或同行其他客户实施暴力或威胁等行为干扰团体行动纪律,从而妨碍旅行安全顺利进行。
c. 当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或住宿机构等旅行服务中止、官方命令或公司无法参与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旅行。
d. 当确认客户符合第3条第④至⑥款的情况时。
[2] 在本条款第②项[1]的a、c规定下,如果公司解除了旅行合同,公司将根据客户的要求承担客户自费返回出发地所需的安排。
10. 陪同服务
① 我们可能根据合同负责人的要求提供陪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另外收取陪同服务费用以及陪同员参加团体或群体活动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② 陪同服务的内容原则上是为了安全顺利地实施旅行,进行团体或群体活动所必需的工作。此外,陪同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为每天8:00至20:00。
11. 我们的责任
①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客户损害,我们将赔偿损害。但是,仅限于在损害发生之后的翌日起算的两年内通知我们的情况。
② 如果客户由于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或住宿机构的服务中断、政府机构的命令或其他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遭受损害,则除非属于第①款情况,否则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 对于行李造成的损害,客户必须在损害发生的翌日起算的14天内向我们通知,我们将最高每人15万日元的限额(除非我们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赔偿。
12. 特别补偿
① 如果客户在旅行期间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生命、身体或行李受损,我们将根据旅行业约定的特别补偿规定支付以下金额的赔偿金或慰问金。
· 死亡补偿金:1500万日元
· 住院慰问金:20,000至200,000日元
· 通院慰问金:1,000至5,000日元
· 行李损害补偿金:每人15万日元的限额(每件物品最高限额为10万日元)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如a.b.以及特别补偿规定第2章所述的情况下,将不支付赔偿金等。
a. 细菌性食物中毒
b. 客户在我们不提供旅行服务的日子受到损害
② 在前款中,“旅行期间”是指从乘坐我们安排的豪华轿车开始到下车结束的时间,如果旅行者要求中途下车,则在中途下车期间不适用。
13. 行程保证
如果在旅行日程中发生了下表所列的变更,尽管运输或住宿机构等提供了旅行服务,但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不足,我们将根据旅行业约定(接受型企划旅行契约部分)的规定,根据变更内容计算旅行费用并支付相应比例的变更补偿金。但是,对于每个旅行合同,变更补偿金的最高金额为旅行费用的15%。此外,对于每个旅行合同,如果变更补偿金金额低于1,000日元,则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我们将不支付变更补偿金,如果以下表中所述的契约内容变更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① 天灾地变 ② 战乱 ③ 暴动 ④ 政府机构的命令 ⑤ 航班取消、交通中断、休业等运输机构等的旅行服务中断 ⑥ 延误、运输计划更改等不符合原计划的运输服务提供 ⑦ 为保障客户生命或身体安全而必要的措施
【需要支付变更补偿金的变更】
【每项的比例(%)】
[1] 旅行开始日期或结束日期的变更,按合同文件所述:
旅行开始前:1.5% 旅行开始后:3.0%
[2] 入场的旅游景点、旅游设施(包括餐厅)或其他旅行目的地的变更,按合同文件所述:
旅行开始前:1.0% 旅行开始后:2.0%
[3] 运输机构等级或设施的更改为更低费用的情况
(只有当更改后的等级和设施总额低于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等级和设施时才适用。)
旅行开始前:1.0% 旅行开始后:2.0%
14. 客户的责任
① 如果客户故意或过失造成我们损失,客户必须赔偿损失。
② 客户应该利用我们提供的信息,理解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③ 客户在旅行开始后,如发现所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中描述的内容不符,应立即在旅行地点向我们或旅行服务提供者报告。
④ 如果客户在旅行中受伤、生病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医疗救助,客户必须遵循我们的指示。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⑤ 客户禁止以下行为:
a.
未经我们同意预订他人,或进行为牟利目的的行为。
b. 违反法律或规定,或可能违反法律或规定的行为。
c. 其他我们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15. 购物指南
为了客户的方便,我们可能在旅游活动或接送中向礼品店提供指导。尽管我们已经尽力确保礼品店的选择,但在购买时,请客户自行承担责任。由于我们无法协助换货或退货等问题,请务必确认商品并收据。
16. 事故等通知
如果在旅行中发生事故等情况,请立即通知我们。(如果有无法通知的情况,请在情况消除后立即通知。)
17. 个人信息处理
① 我们将根据以下目的使用您提供的个人信息:1.与客户之间的联系,2.为了安排、提供旅行服务,3.为了进行与旅行相关的手续,4.为了旅行安全管理,5.为了我们的旅行合同责任,办理事故时的费用等保险手续,6.提供我们及与我们合作的公司的商品、服务、促销信息,提供与旅行相关的信息,7.在旅行后征询客户意见,8.征求调查意见,9.提供特典服务,10.制作统计资料。
② 我们将利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中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用于各公司的业务指南、促销等通知。
③ 我们可能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④ 客户可以要求披露、更正、删除、停止使用我们持有的个人数据。询问窗口为总部客户咨询室。
⑤ 如果客户无法提供部分非必填项,可能无法提供与未填写项相关的服务。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员(客户咨询室主任)
联系窗口:总部客户咨询室
电话:03-6416-8968
传真:03-6416-8978
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 10:00~19:00(周六、周日、节假日、年末年始休息)
2024年4月1日